远方无垠

贩卖人口为什么不能统统判处死刑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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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次但凡有违法事件出现,不论是未成年人杀人案,还是拐卖妇女儿童案,又或者是最近民众热议的豫章书院,必定会听到一大群人在喊着要将罪犯统统处以死刑。每发生一次,群众们就喊一次,大家似乎以为自己的喊声可以轻易地撼动法律。

 

其实在现代社会,法律的首要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,而不是给任何群体或者个人泄愤。但遗憾的是大多数人都忘记了这一点。    




在这一点上,最突出的就是对贩卖人口的处罚。


人贩子们为了个人私欲,害得无数的家庭妻离子散,颠沛流离,难道就不该“统统判处死刑”吗?    


该,但是绝对不能!    


中国这个14亿人口的国家,疆土之辽阔,社会环境之复杂,人口贩子们要想将一个人藏起来,让警方无处可找,实在太轻松了。更何况孩子的生长速度何其快,要是在一两岁的时候就被拐走,长到十几岁的时候早已经变了样,即便是亲生父母也都很难认出来。

 



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己不主动提供线索,我们又能凭借找到他们?而且新闻上那些苦苦寻亲十几年、几十年的故事,难道还不够真实,还不够残酷吗?    


假设我们的法律昭告天下,凡是贩卖人口,将会一律被处以死刑,那么这最后的一线生机,就基本上完全破灭了。因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会知道,只要是自己咬死不说,打死都不承认,警方还有无法破案的可能。但只要是自己招认了,就必定小命不保,这样一来请问谁还会配合调查?谁还会主动招供,争取宽大处理?    




不过,这还不算最可怕的。

 

假设犯罪嫌疑人手上还有没出手的孩子,现在面对警方的大力追捕,满世界的通缉、搜查,内心惴惴不安,那么他何必还要留着那孩子的活口?反正拐卖被抓是个死,杀人也是个死,不如赶紧掐死这个哭闹不停,走哪儿都引人怀疑的孩子,然后火速弃尸荒野,这样一来自己绝处逢生的概率是不是大了很多?    


卖人的不能一律判处死刑,那么买人的,是不是就可以?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,正本清源。


更加不能!    




自家的孩子是从人贩子手上买来的,本来就已经是做贼心虚,要是看到新闻上已经在通缉搜查了,这如何是好?这时候为了保命只能赶紧转手再卖出去,难不成还留在自己手上找死吗?

 

万一没人敢买怎么办?要知道,一个人为了活命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。一瓶敌敌畏,或者一包强效老鼠药,把孩子药死,假装是意外事故,火速地把尸体烧了,警察靠什么办法能拿着一堆骨灰做亲子鉴定?

 



我们想要保护任何脆弱的事物,就务必不能对加害方使用无限的暴力。所谓“投鼠忌器”。


死刑必然是可怕的,但根本的前提是要抓得到。


犯罪分子们既然胆大妄为,他们在利益的诱惑和严峻的刑罚面前,脑子里会想的就仅仅是“什么办法能逃避刑罚”,绝不是花时间去权衡利弊。

    



所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条规定,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施诈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还规定,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,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 



但是在实践当中,那些收买儿童的家庭,假如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,甚至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。    


法律为什么会在拐卖人口这种毒瘤事件上有这么大的宽恕余地?其实这么大的宽恕余地,就是刻意留给那些人贩子和买家的最大的挣扎空间,让他们从心底觉得坦白从宽才是对自己最好的选择。




后话:这篇文章不是让你出谋划策,不是让你评论展示“一个那么多立法专家想尽办法都解决不了的世界性难题,我随随便便一句话就能想出更好的办法来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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